(2017)渝0112民初15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张亮与赵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赵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306号原告:张亮,男,汉族,1992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被告:赵勇,男,汉族,1977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原告张亮与被告赵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张亮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亮撤回对被告赵勇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张亮负担。审判员 冯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方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