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沧州今胜昔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科五和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今胜昔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科五和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威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威能电动车辆电控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2民初328号原告:沧州今胜昔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青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564854247C.法定代表人:孙增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松,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寿光市东城工业园(康家尧水村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1543000J1-1法定代表人:张风太,董事长,.被告:山东中科五和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寿光市羊口镇滨海路南、船舶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492892064.法定代表人:张君楠,经理,.被告:山东威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130-C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75771391X.法定代表人:张风太,董事长,.被告:青岛威能电动车辆电控有限公司,地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318-57室。组织结构代码:56118768-8.法定代表人:张风太,经理,.以上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湘源,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沧州今胜昔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科五和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威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威能电动车辆电控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经青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加工费1017343.02元,被告自愿于2017年8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由青县法院从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内扣划,同时,原告给付被告金额为458303.02元增值税发票,如到期不能全部履行,由四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并支付原告违约赔偿金20万元。案件受理费7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姚建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