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戴荣富与谢宝容、韩阿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荣富,谢宝容,韩阿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864号原告:戴荣富,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谢宝容,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韩阿美,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戴荣富与被告谢宝容、韩阿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戴荣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戴荣富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律师费300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月12日,谢宝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戴荣富借款100000元,并由谢宝容出具借条一份给戴荣富收执。借条载明“兹向戴荣富借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款利息为每月2%,按月支付,还款日期为2015年7月11日前,本人保证该借款用途合法。若逾期支付本金、利息,则每日按所欠金额5‰计付违约金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若因此借条发生纠纷,借款人同意在债权人所在管辖区内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由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特立此据。借款人:谢宝容,身份证号码:35XXX19,住址:天宝镇,联系电话:138××××3655。连带责任担保人:戴建龙,身份证号码:,住址:南靖县,联系电话:136××××3316,2015年1月12日。”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经向芗城区公安局天宝镇派出所查询,无“谢宝容”此人,也没有身份证号码为“35XXX19”相对应人员的具体信息,且戴荣富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荣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余艳慧书 记 员 尤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