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鹏飞与李永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飞,李永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636号原告张鹏飞,男,199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被告李永民,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原告张鹏飞诉被告李永民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鹏飞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飞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张鹏飞负担。审判长 何 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聪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