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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鹏飞与李永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飞,李永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636号原告张鹏飞,男,199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被告李永民,男,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原告张鹏飞诉被告李永民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鹏飞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飞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张鹏飞负担。审判长 何 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聪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