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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1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苏某某申请执行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1970年6月26日生。被执行人常某某,男,1953年2月22日生。本院在执行苏某某申请执行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常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7000元。现被执行人常某某已履行全部判决义务,案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常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04964101205006845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贾 佳审判员 李国勇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武中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