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罗某甲、余某某与罗某乙、罗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余某某,罗某乙,罗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173号原告:罗某甲,男,汉族,1938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余某某,女,汉族,1942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礼义,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乙,男,汉族,1964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罗某丙,男,汉族,1966年6月2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甲、余某某诉被告罗某乙、罗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甲、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俊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卢云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