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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罗某甲、余某某与罗某乙、罗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余某某,罗某乙,罗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173号原告:罗某甲,男,汉族,1938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余某某,女,汉族,1942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礼义,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乙,男,汉族,1964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罗某丙,男,汉族,1966年6月2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甲、余某某诉被告罗某乙、罗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甲、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俊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卢云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