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保18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河北佳川丝网制造有限公司、纪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佳川丝网制造有限公司,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186之一号申请人:河北佳川丝网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安平县郑家庄村村西南100米。法定代表人:杨玉雷。被申请人:纪忠,男,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河北佳川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与纪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纪忠名下存款90000元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佳川丝网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纪忠名下存款9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朝审 判 员 秦 雪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朋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