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若羌县如意宾馆与贾俊杰、张太平非诉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若羌县如意宾馆,贾俊杰,张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02财保8号申请人:若羌县如意宾馆。经营者:刘军,男,汉族,1969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贾俊杰,男,汉族,1972年出生。被申请人:张太平,男,汉族,1956年日出生。申请人若羌县如意宾馆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贾俊杰、张太平名下存款合计4000元。申请人刘军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贾俊杰、张太平名下存款合计4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20元,由刘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吕志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蒲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