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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与王仲勇、雷秀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王仲勇,雷秀玉,王阿钦,王玉珍,王茂熊,钟木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23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府前路238号。负责人:陈智清,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惠,女,1972年1月30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该支行员工。被告:王仲勇,男,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雷秀玉,女,1986年10月11日生,畲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王仲勇之妻。被告:王阿钦,男,1972年8月4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王玉珍,女,1974年1月19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王阿钦之妻。被告:王茂熊,男,1976年7月25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钟木妹,女,1982年5月5日生,畲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王茂熊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与被告王仲勇、雷秀玉、王阿钦、王玉珍、王茂熊、钟木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下称邮储银行霞浦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仲勇、雷秀玉、王阿钦、王玉珍、王茂熊、钟木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霞浦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仲勇与雷秀玉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6800元及利息(含借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7年6月14日利息6289.67元,之后利息自2017年6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王阿钦、王玉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27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茂熊、钟木妹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27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王仲勇与雷秀玉系夫妻关系。因从事白对虾养殖需要资金周转,向邮储银行霞浦支行申请小额农户联保贷款60000元,并于2016年1月13日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4.58%,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即年利率按18.95%计收罚息,前10个月每月13日偿还贷款利息,后两个月每月13日各偿还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贷款于2017年1月13日到期,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由王阿钦、王茂熊作为该借款的保证人,雷秀玉、王玉珍、钟木妹作为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仲勇与雷秀玉至2017年3月30日止仅偿还贷款本金3200元及利息7311.67元。此后,王仲勇与雷秀玉均未有偿还贷款,现贷款已到期,目前尚欠本金56800元及利息。经催讨,王仲勇与雷秀玉均未偿还欠款,王阿钦、王玉珍、王茂熊、钟木妹也未履行还款义务。王仲勇、雷秀玉、王阿钦、王玉珍、王茂熊、钟木妹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邮储银行霞浦支行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证明王仲勇、雷秀玉、王阿钦、王玉珍、王茂熊、钟木妹的身份信息;2、结婚证,证明王仲勇与雷秀玉,王阿钦与王玉珍,王茂熊与钟木妹系夫妻关系;3、《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证明邮储银行霞浦支行与王仲勇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4、借据、放款单,证明邮储银行霞浦支行向王仲勇发放贷款的事实;5、还款流水、逾期金额明细,证明王仲勇还款情况。6、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王仲勇、雷秀玉、王阿钦、王玉珍、王茂熊、钟木妹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真实性。本院经分析认证认为,证据1,能够证明王仲勇、雷秀玉、王阿钦、王玉珍、王茂熊、钟木妹的身份信息;证据2,能够证明王仲勇与雷秀玉,王阿钦与王玉珍,王茂熊与钟木妹系夫妻关系;证据3,有当事人双方的签字确认,约定明确,能够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违约及承担担保责任等事项;证据4,能证明邮储银行于2016年1月13日向王仲勇发放贷款60000元的事实;证据5,能够证明王仲勇偿还贷款情况;证据6,能够证明王仲勇、雷秀玉、王阿钦、王玉珍、王茂熊、钟木妹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王仲勇、雷秀玉、王阿钦、王玉珍、王茂熊、钟木妹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书面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仲勇与雷秀玉系夫妻关系。王仲勇因从事养殖白对虾需要资金周转,向邮储银行霞浦支行申请小额农户联保贷款,双方于2016年1月13日签订合同,约定向王仲勇发放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4.58%,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即年利率按18.95%计收罚息,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前10个月每月13日偿还贷款利息,后两个月每月13日各偿还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贷款于2017年1月13日到期,由王阿钦、王茂熊作为该借款的保证人,在最高额27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雷秀玉、王玉珍、钟木妹分别作为配偶签字确认承担共同还款义务。邮储银行霞浦支行在合同签订当日向王仲勇发放了借款,王仲勇与雷秀玉至2017年3月30日止仅偿还贷款本金3200元及利息7311.67元。此后,王仲勇与雷秀玉均未有偿还贷款,王阿钦、王玉珍、王茂熊、钟木妹也未履行还款义务,目前尚欠本金56800元及利息(含借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7年6月14日利息6289.67元)。本院认为,《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邮储银行霞浦支行及时向王仲勇放款后,王仲勇在借款期间内未能依约按期履行偿还借款利息的义务,在贷款到期后也未能偿还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雷秀玉作为其配偶承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邮储银行霞浦支行有权要求王仲勇与雷秀玉共同偿还尚欠的借款本息。邮储银行霞浦支行主张王仲勇与雷秀玉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6800元及利息(含借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7年6月14日利息6289.67元,之后利息自2017年6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邮储银行霞浦支行主张王阿钦、王玉珍、王茂熊、钟木妹在最高额270000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仲勇、雷秀玉、王阿钦、王玉珍、王茂熊、钟木妹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王仲勇、雷秀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贷款本金56800元及相应的利息(含借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7年6月14日利息6289.67元,之后利息自2017年6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王阿钦、王玉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27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茂熊、钟木妹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27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阿钦、王玉珍、王茂熊、钟木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王仲勇、雷秀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7元,减半收取689元,由王仲勇、雷秀玉、王阿钦、王玉珍、王茂熊、钟木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苏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颜阔钫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出生效之日起计算。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