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执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丁隽、何生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隽,何生贵,田金枝,何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隽,男,1986年2月28号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潜江市,被执行人何生贵,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田金枝,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何林芳,女,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蕲春县,申请执行人丁隽与被执行人何生贵、田金枝、何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隽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生贵、田金枝、何林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245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丁隽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何生贵、田金枝、何林芳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丁隽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何生贵、田金枝、何林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生贵、田金枝、何林芳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 记 员 钟 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7)鄂0103执176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丁隽被执行人:何生贵、田金枝、何林芳院长团队长主审人请团队长审批方红斌2017-8-25校对人(即主审人):方红斌拟印份数:7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