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龚连芳与宾伟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连芳,宾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461号申请执行人:龚连芳,女,194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宾伟林,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申请执行人龚连芳与被执行人宾伟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湘0204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由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8月1日,因被执行人宾伟林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龚连芳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龚连芳与被执行人宾伟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宾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