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宝凤玲申请执行刘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凤玲,刘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宝凤玲,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刘爽,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宝凤玲申请执行刘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刘爽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581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