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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宝凤玲申请执行刘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凤玲,刘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宝凤玲,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刘爽,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宝凤玲申请执行刘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刘爽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581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