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4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彭小军与曹月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军,曹月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447号原告:彭小军,男。被告:曹月堂,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军与被告曹月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小军负担。审 判 员 赵成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庄绪庆书 记 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