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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瑞洁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47号原告(反诉被告):成都瑞洁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黄建,职务: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朱涛,职务:总经理。被告:宜宾市南溪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法定代表人:石骏,职务:院长。原告成都瑞洁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瑞洁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四川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瑞洁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以及反诉原告四川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成都瑞洁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四川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5288元,减半收取计7644元,由原告成都瑞洁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955元,减半收取计1977.5元,由反诉原告四川万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德容人民陪审员  唐继楷人民陪审员  陈红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其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