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4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志飞与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恒茂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飞,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恒茂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4370号原告:杨志飞,男,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罗振海,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吉莲大厦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2445L。法定代表人:林孚孺,总经理。被告:安徽恒茂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北方置业4号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7811011K。法定代表人:沙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飞与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恒茂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未约定履行地,应由该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原告提交证据可知,涉案工程已建设完毕并进行了相关结算,合同实际履行地在合肥市××山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利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