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世云申请执行郭志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云,郭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张世云,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郭志丽,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张世云申请执行郭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