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8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许志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许志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821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大桥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799780133。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雪,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作群,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许志鹏,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志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作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所欠购房款920765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5月26日为65963.61元(从2016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5月26日,184153×422天×0.0003+184153×330天×0.0003+184153×238天×0.0003+184153×147天×0.0003+184153×57天×0.0003=65963.61);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Y21604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附录(以下简称“该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西苑泮浦湾七街7座102号商品房一套,总房价款为4603816元。该合同第七条及《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付款方式为:非银行按揭分期付款,被告应在合同签订时支付房价款460374元,应在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房款460382元,剩余房款3683060元分20期支付,每三个月为一期,每期支付184153元,首期支付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之后每期于该期限届满之日前支付。另该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在90日之内,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项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应按累计应付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原告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项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房款1657368元,但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当期应付房款920765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欠款未果。原告为此起诉至法院。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Y216046《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碧桂园西苑泮浦湾七街7座102号单元,总房款为4603816元,被告必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向原告支付房价款460374元,必须在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房价款460382元,余下房价款3683060元分20期支付,每三个月为一期,每期支付184153元,首期支付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前,之后每期于该期限届满之日前支付,被告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90日内,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出90天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按累计应付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原告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项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房款1657368元,从2016年3月30日起未按约向原告支付房款。截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共欠原告购房款920765元。原告为此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216046《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该合同约束,严格按约定履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920765元,原告为此主张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购房款920765元,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原告要求被告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编号为Y216046《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房价款3683060元分20期支付,每三个月为一期,每期支付184153元,首期支付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前,之后每期于该期限届满之日前支付,被告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出90天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按累计应付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原告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项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原告的主张有合同依据,也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审查,原告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5963.61元合理,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5月26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从2017年5月27日起以920765元按每日万分之三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许志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9207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5月26日为65963.61元,从2017年5月27日起以920765元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67.28元,减半收取计6833.64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许志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自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铭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