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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周国军与陆玲、罗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军,陆玲,罗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872号原告:周国军,男,汉族,1970年7月18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陆玲,女,汉族,1983年7月6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罗平,男,汉族,1979年11月23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军与被告陆玲、罗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87元,由原告周国军负担。审 判 长  杨焕云审 判 员  冯川东人民陪审员  祝明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潘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