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行审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马玉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马玉学,李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84行审84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丘市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菊祥,局长。委托代理人孟凡强,该局计生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马玉学,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李桂琴,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社抚费征字[2016]09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马玉学、李桂琴夫妇于2016年10月26日生育第三胎子女,属于违法生育。对此,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安社抚费征字[2016]09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其夫妇二人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行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42141元,合计84282元。限两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交纳,逾期不交,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该征收决定书于2016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马玉学、李桂琴社会抚养费84282元及滞纳金1011元。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告知书、征收决定书、催告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安社抚费征字[2016]09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马玉学、李桂琴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征收决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社抚费征字[2016]09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马玉学、李桂琴社会抚养费84282元及滞纳金1011元,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德军审 判 员 李娜娜人民陪审员 刘新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