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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终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爱国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爱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70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爱国,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温岭市。2011年8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本案于201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许伟,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爱国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浙1081刑初851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爱国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李爱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爱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爱国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爱国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刑初8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敏莉审 判 员  陈文敏代理审判员  朱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梁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