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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刑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仲明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仲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111刑执15号罪犯陈仲明,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现住杭州市富阳区。2009年2月27日因赌博被富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本院作出(2017)浙0111刑初454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罪犯陈仲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罪犯陈仲明以其患有严重心脏疾病,并伴有后遗症,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陈仲明经杭州市富阳区第一人民医院保外就医疾病医学鉴定,认定陈仲明患有风湿性心脏瓣膜病、高血压病、颈动脉粥样硬化、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属有疾病须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陈仲明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