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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田淑荣与王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淑荣,王文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387号原告:田淑荣,女,194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富和,保定市徐水区昆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利,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原告田淑荣与被告王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田淑荣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淑荣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淑荣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田淑荣负担。审 判 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 林书 记 员  张学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