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金鹏与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鹏,章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0429民初4176号原告:李金鹏,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满,宁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章强,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源市。原告李金鹏诉被告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蔬菜计款14109元。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部分蔬菜款,现尾欠5000元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给付原告蔬菜款5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章强于2017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李金鹏蔬菜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66元,均由被告章强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国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程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