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晓稳与陶方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稳,陶方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3149号原告:孙晓稳,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被告:陶方举,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稳诉被告陶方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鲁 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