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3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晓稳与陶方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稳,陶方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3149号原告:孙晓稳,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被告:陶方举,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稳诉被告陶方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鲁 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