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徐锦莲、席红霞等与朱巧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锦莲,席红霞,庄妍,庄某,庄雪标,孙秀英,朱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异23号异议申请人:徐锦莲,女,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代理人:袁海林,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席红霞,女,1974年5月11日出生,41岁,汉族号码320822197405110020,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庄妍,女,1996年3月6日出生,19岁,汉族号码320724199603060040,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庄某,男,2000年1月24日出生,15岁,汉族号码320724200001240078,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庄雪标,男,1946年11月6日出生,68岁,汉族号码320822194611060016,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孙秀英,女,1948年2月20日出生,67岁,汉族号码32072419480220004x,住灌南县。委托代理人:焦红光,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巧林,女,1961年5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席红霞、庄妍、庄某、庄雪标、孙秀芵与被执行人朱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徐锦莲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异议人徐锦莲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徐锦莲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徐锦莲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健人民陪审员 祁 浩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彬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人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