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265号原告:肖某,女,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绍锋,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乃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章青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溢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