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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265号原告:肖某,女,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绍锋,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乃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章青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溢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