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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金某1与金某2、金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1,金某2,金某3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民初3775号原告:金某1,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沪亭北路。被告:金某2,女,1955年9月18日,朝鲜族,住延吉市河南街。被告:金某3,女,1981年10月13日,朝鲜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沪亭北路。原告金某1与被告金某2、金某3之间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1、被告金某2、金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某1诉称,金某1、金某3系金某2与被继承人金某4的子女,被继承人金某4于2014年5月18日死亡。被继承人金某4生前系上海艺零玖时装有限公司股东并出资人民币10万元,持有该公司股份20%。被继承人金某4生前留下遗嘱,内容为其在上海艺零玖时装有限公司持有的20%的股份由金某1继承。故金某1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由其继承被继承人金某4持有的上海艺零玖时装有限公司20%的股份。金某2、金某3辩称,金某1诉称的事实属实,金某4在上海艺零玖时装有限公司持有的20%的股份同意由金某1一人继承。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金某1、金某3系金某2与被继承人金某4的子女,被继承人金某4于2014年5月18日死亡。上海艺零玖时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为金某3(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金某4二人,金某4出资人民币10万元,持有该公司股份的20%。金某4生前在金某2、金某3、金某1的见证下留下自书遗嘱,内容为其在上海艺零玖时装有限公司持有的20%的股份由金某1继承。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及延吉市进学街道出具的证明、死亡注销证明、上海艺零玖时装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企业章程复印件、上海银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被继承人金某4的遗嘱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被继承人金某4生前留有处分其在上海艺零玖时装有限公司20%股份的遗嘱,其内容合法有效,故对于上述股份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由原告金某1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金某4名下上海艺零玖时装有限公司20%的股份归原告金某1所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金某1已全部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秀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金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