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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0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陈小龙、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陈小龙,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5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负责人:陈光越,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林,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康,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龙,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68号1幢11-2。法定代表人:王鹏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陈小龙、重庆华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17年8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