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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兰某甲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甲,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5民初405号原告:兰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被告:韩某。原告兰某甲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经本院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后,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小孩兰某乙由原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谷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兰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加之被告性格偏执,经常打骂家人,无故经常离家出走,被告于2014年回娘家至今未归。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被告韩某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兰某甲所举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能够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谷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兰某乙。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导致夫妻间不睦,为此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育有一子,家庭格局稳定。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打闹,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程度,且原告亦未能就其诉称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对原告兰某甲要求与被告韩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今后夫妻双方相互沟通、相互谅解、相互尊重,把握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的方式与方法,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兰某甲要求与被告韩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兰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代明荃人民陪审员  程艳军人民陪审员  陈进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