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05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永明与陈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明,陈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0577-2号原告胡永明,男,汉族,1975年1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陈喜文,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权,男,汉族,1979年11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明诉被告陈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0,保全费2020元,合计5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湘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