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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05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永明与陈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明,陈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0577-2号原告胡永明,男,汉族,1975年1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陈喜文,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权,男,汉族,1979年11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明诉被告陈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0,保全费2020元,合计5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湘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