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桂玮鸿、许智涵与甘秀彬、申玉善、朴明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玮鸿,许智涵,甘秀彬,朴明星,申玉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2548号原告桂玮鸿。原告许智涵。被告甘秀彬。被告朴明星。被告申玉善。本院在审理原告桂玮鸿、许智涵诉被告甘秀彬、申玉善、朴明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时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