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5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华丽与田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丽,田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5民初1220号原告:王华丽,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现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告:田跃,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现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原告王华丽与被告田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华丽、被告田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华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5年6月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通过赵峥嵘向其借款450000元。为进一步明确借贷关系,被告于2015年7月10日立下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1.5%。从2015年6月起,被告便未支付利息。后其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推诿未还,遂诉至法院,状如所请。被告田跃辩称,原告所提交的借条系其书写,但钱是赵峥嵘找原告借的,其只是担保人,其单方面还款是不可能的,借款人赵峥嵘也要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田跃对原告王华丽据以主张还款的借条无异议,该借条记载内容为“原从王华丽处借到人民币肆拾伍万元(450000元),利息从2015年6月计算,月利率1.5%,每月6750元,田跃,2015年7月10日”,故对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田跃提出其只是担保人,不应单方面还款,借款人赵峥嵘也要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王华丽要求被告田跃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求,理由正当、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王华丽借款4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5年6月起(含本数)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50元,退回原告王华丽4025元,其余4025元由被告田跃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光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