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蜂秀琴与胡明先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蜂秀琴,胡明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634号原告:蜂秀琴,女,1949年3月7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平,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被告:胡明先,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蜂秀琴诉被告胡明先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蜂秀琴在本院通知其按规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到期既不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梁 毅人民陪审员 钟 伟人民陪审员 江程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倪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