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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蜂秀琴与胡明先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蜂秀琴,胡明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634号原告:蜂秀琴,女,1949年3月7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平,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被告:胡明先,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蜂秀琴诉被告胡明先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蜂秀琴在本院通知其按规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到期既不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梁 毅人民陪审员 钟 伟人民陪审员 江程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倪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