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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5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延吉市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金松彪、蔡龙默、许春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5执17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松彪、蔡龙默、许春子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延仲字第105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松彪、蔡龙默、许春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799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松彪与延吉市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偿还335838万元。并支付了案件受理费4162元。本院认为,延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延仲字第1056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三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162元已由被执行人金松彪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延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延仲字第105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