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4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林诉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4民初686号原告:王林,男,汉族,1968年10月30日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段克勤,四川佳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石棉县新棉镇滨河路三段。法定代表人:黄仕华。原告王林与被告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林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林自愿撤回对被告石棉县第三建筑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152元,减半收取5076元,由原告王林负担。审判员 刘晓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根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