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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志华与王军民、陆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华,王军民,陆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1449号原告:朱志华,男,1961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27号嘉汇新城嘉祥阁19F,大专文化程度,职业“业主”现居住天门市接官路138号被告:王军民,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居住天门市。被告:陆薇,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居住天门市。原告朱志华与被告王军民、陆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朱志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3024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8日,债务人王军民从原告朱志华借走人民币302400元,经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军民出具的借条是向“天城汽配”借款,而不是向原告朱志华借款。故原告朱志华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志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祖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向志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