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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6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陆永侠与上海康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永侠,上海康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陆洪进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819号原告:陆永侠,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康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美,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陆洪进,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三阳镇同善村***组**号。上列当事人间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王筑慧审 判 员  范培华人民陪审员  徐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