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天志与魏文林、刘文松、钟祥市万利隆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志,魏文林,刘文松,钟祥市万利隆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王天志,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韩家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56********。被执行人:魏文林,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磷矿镇刘阳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71********。被执行人:刘文松,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九里回族乡民族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62********。被执行人:钟祥市万利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董家巷村。法定代表人魏文林,经理。王天志与魏文林、刘文松、钟祥市万利隆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881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及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881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王之山审判员 董启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