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莱必泰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瓦轴精密球面滚子轴承(瓦房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莱必泰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瓦轴精密球面滚子轴承(瓦房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3438号原告:上海莱必泰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国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芬。被告:瓦轴精密球面滚子轴承(瓦房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丛红,董事长。原告上海莱必泰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瓦轴精密球面滚子轴承(瓦房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莱必泰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87元,减半收取计7,743.50元,由原告上海莱必泰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庆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粟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