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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15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湖北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迈能电源有限公司张亚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迈能电源有限公司,张亚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1506号之三原告湖北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东城实验区东城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9149592-1。法定代表人蒋隆荣。委托代理人钟禄林,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迈能电源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宝源大道宝源大厦八楼12号(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66418684-8。法定代表人范成英。被告张亚红,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麻城市,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迈能电源有限公司、张亚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4元,保全费人民币1467元,由原告湖北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蕾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席俊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