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魏文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魏文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504号原告: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新城大道。法定代表人:吴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勋,该公司供暖部主任。被告:魏文品,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经济开发区开元路****室。原告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文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徐道红书 记 员 梁增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