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行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云丰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徐汇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行政要求履行行政许可审批和要求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云丰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04行初63号原告上海云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刘云明。委托代理人柳卫星,上海市纽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申,上海市纽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徐汇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缪志贤。委托代理人苏建超,男。委托代理人滕军,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云丰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徐汇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要求履行行政许可审批和要求赔偿一案,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上海市徐汇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副局长朱达祺及委托代理人苏建超、滕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上海云丰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云丰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云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崇毅敏人民陪审员 张 敬人民陪审员 林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