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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厦门市宏基宏华内衣模杯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竞渡健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宏基宏华内衣模杯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竞渡健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宏基宏华内衣模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思振路459号厂房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84187853T。法定代表人:詹华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光勇,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竞渡健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泉州晋江市深沪镇科任村华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05232135G。法定代表人:吕健康。原告厦门市宏基宏华内衣模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竞渡健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闽0212民初443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宏基宏华内衣模杯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竞渡健美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竞渡健美服饰有限公司的存款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另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土地与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车辆。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承办人员至福建省竞渡健美服饰有限公司的登记住所地实地调查,查明该公司已停止营业。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依法告知本案执行情况,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康平审判员  林毅东审判员  许书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佳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