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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杨宛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杨宛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1602号原告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凹背社区大富路B区A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20319G。法定代表人聂燕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杰群,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玲,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宛霖,男,汉族,1986年6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增城市,原告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宛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杨宛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31元,由原告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海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敏(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