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7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军、陈新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陈新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792-2号申请执行人:杨军,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新德,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杨军与陈新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新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新德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新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新德存款19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谢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