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露露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露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138号罪犯马露露,男,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勉县人,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勉县。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0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露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2013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13)常刑执字第57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2015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26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6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马露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2016年6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变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罪犯。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马露露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罪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露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罪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马露露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祥审判员 杨 成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仇云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