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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7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浮山县东张华丰选矿厂、浮山县鹏翔选矿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浮山县东张乡华丰选矿厂,浮山县鹏翔选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7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尉维华董事长住所地:浮山县被执行人:浮山县东张乡华丰选矿厂法定代表人:张峰厂长被执行人:浮山县鹏翔选矿厂法定代表人:冯际杰厂长关于申请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浮山县东张华丰选矿厂、浮山县鹏翔选矿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2010)浮民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浮山县东张华丰选矿厂在山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XXX的账户股金190000元至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划拨被执行人浮山县鹏翔选矿厂在山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股金31000元至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学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葛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