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徐文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徐文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69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负责人:叶健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栩,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富成,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文海,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东华一路61号908室。负责人:张文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徐文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邝艳婷书 记 员 刘绮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