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舒勇等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舒勇,刘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2036号原告: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主要负责人:明婷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女,系原告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舒勇,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刘艳,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被告舒勇、刘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以被告已向其履行缴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原告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余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君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