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行字第1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林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林军军,潘露,段世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行字第1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林昭,行长。被执行人:林军军,男,汉族,1989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住福建省平潭县,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潘露,女,汉族,1990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住福建省平潭县,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段世玉,女,汉族,1962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住福建省平潭县,联系地址: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与林军军、潘露、段世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林军军、潘露、段世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军军、潘露、段世玉在2015年7月12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林军军、潘露、段世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国土、船舶、工商等部门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林军军、潘露、段世玉在银行、国土、船舶、工商等部门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向福州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3月31日,本院前往福建省平潭县综合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对于被执行人林军军提供的抵押物闽A×××××号途锐小型越野客车目前去向不明,本院无法进行处置。2017年7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2017年7月19日前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林军军、潘露、段世玉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到期债权等情况,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林军军、潘露、段世玉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到期债权等情况,目前被执行人林军军、潘露、段世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明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江燊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